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1999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1999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