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2016年) (一)

(一) 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