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 (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 (七) (七)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