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 (三)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 现予公告。 (三)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