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