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 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 六、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