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 三、 三、 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