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 十八、

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