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 十、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生活饮用水源地”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