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年) 四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年) 四十、 四十、 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十九、 目录 四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