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年) 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年) 十三、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