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年) 九、

九、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