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六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六十九、 六十九、 将第一百五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六十八、 目录 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