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六十七、

六十七、 将第一百五十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