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六十三、

六十三、 将第一百三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