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六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六十一、 六十一、 将第一百三十三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六十、 目录 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