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五十九、

五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