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四十、

四十、 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