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三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三十一、 三十一、 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三十、 目录 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