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二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二十九、 二十九、 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十八、 目录 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