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十九、

十九、 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