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十四、

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