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一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一百、 一百、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五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九十九、 目录 一百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