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五十二、

五十二、 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