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3、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五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五十二、 3、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五十二、 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 目录 五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