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1、

1、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