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2、

2、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