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四、 四、 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