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7、
7、 “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