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一百零五、

一百零五、 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