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九十六、

九十六、 第一百四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