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九十、

九十、 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