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七十六、

七十六、 第一百二十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