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25年) 五、
五、 将第四条改为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参加选举和表决,遵守会议纪律,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带头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
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