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25年) 三十三、

三十三、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辞职或者责令辞职被接受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去世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