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25年) 十、

十、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