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1990年) 一、

一、 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