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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第十二条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第十三条 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人口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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