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年) 第一节
第一节 主要原则
能源、矿产资源的开发布局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坚持以下原则:
——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以及水功能区分布于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区域之中,不属于独立的主体功能区。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以及水功能区的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该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
——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的建设布局,要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的原则。通过点上开发,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生态环境保护奠定基础,同时达到面上保护目的。
——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以及能源通道的建设,要充分考虑“两横三纵”城市化战略格局的需要,充分考虑“七区二十三带”农业战略格局和“两屏三带”生态安全战略格局的约束。
——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的建设布局,要按照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尽量减少大规模长距离输送加工转化的原则进行。
——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的建设布局,应当建立在对所在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基础上,并要做到规划先行。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的布局规划,应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能源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应尽可能依托现有城市作为后勤保障和资源加工基地,避免形成新的资源型城市或孤立的居民点。
——位于优化开发或重点开发区域内,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能源和矿产资源基地,应作为城市化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发展。
——位于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建设,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并同步修复生态环境。其中,在水资源严重短缺、环境容量很小、生态十分脆弱、地震和地质灾害频发的地区,要严格控制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
——在不损害生态功能前提下,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内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强的特定区域,支持其因地制宜适度发展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产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弱的矿区,要在区外进行矿产资源的加工利用。
——城市化地区和农产品主产区的发展要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发展的主要任务,合理调配水资源,统筹调配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综合平衡各地区、各行业的水资源需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实现水资源的有序开发、有限开发、有偿开发和高效可持续利用。
——对水资源过度开发地区以及由于水资源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脆弱地区,要通过水资源合理调配逐步退还挤占的生态用水,使这些地区的生态系统功能逐步得到恢复,维护河流和地下水系统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