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指导和检查所辖市县的规划落实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所辖市县落实本辖区在国家和省级层面主体功能区中的主体功能定位和相关的各项政策措施;负责指导所辖市县在市县功能区划分中落实主体功能定位和开发强度要求;负责指导所辖市县在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土地管理、人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中遵循全国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各项要求。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落实情况,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及时发现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纠正,保证规划的切实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