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年) 一、

一、 编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本规划确定的开发原则和以下具体原则,编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级主体功能区原则上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四类,也可根据国土空间评价划分为三类,但应有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应区分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

——对辖区内国家层面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必须确定为相同类型的区域。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要明确国家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并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范围须覆盖所辖全部陆地国土空间和海域。根据实际情况,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可独立编制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省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西部地区荒漠化面积很大、但有少量面积绿洲农业的县级行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或重点生态功能区。

——把握好四类主体功能区占辖区总面积的比例,特别要控制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占辖区总面积的比例。

——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应相对集中分布,避免遍地开花。

——对优化开发区域应强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面的目标要求,对重点开发区域应强化工业化城镇化方面的目标要求,对农产品主产区应强化农业发展优先的目标要求,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目标要求。对各类主体功能区都要提出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方面的目标要求。

——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密集、开发强度较高、资源环境问题更加突出的地区,原则上应确定为优化开发区域。

——对位于国家重点开发区域范围内、开发强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特大城市,应按照优化开发的原则,在产业准入、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把握开发时序,对重点开发区域可开发的国土空间,要明确提出近期、中期和远期分阶段的开发要求,并在今后的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进一步落实。

——沿海地区陆地主体功能区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要相互衔接,主体功能定位要相互协调。

——根据国土空间评价结果可作为重点开发区域但近期不宜重点开发的地区,原则上应先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71)。

——天然林保护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地区、草原退化、沙化、碱化地区、荒漠化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等,原则上应确定为重点生态功能区。

——农业资源条件好、增产潜力大、关系国家农产品供给安全的地区,原则上应确定为农产品主产区。

——不具备大规模开发条件且面积较小、人口较少的海岛,原则上应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

——依法设立的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应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域。

——具有较高生态价值或文化价值,但尚未列入法定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的地区,可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域。

——蓄滞洪区,重要水源地以及湖泊、水库上游集水区,距离湖岸线一定范围的区域,应确定为限制开发或禁止开发区域。

——对其他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一定标准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