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年) 第一节

第一节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充分做好本规划与各区域规划以及土地、环保、水利、农业、能源等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机衔接,实现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统一、协调;负责指导并衔接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编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编制区域规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负责研究并适时将开发强度、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等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负责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期评估和规划修订;负责组织提出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规划体制改革方案。

科技部门。负责研究提出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科技规划和政策,建立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创新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规划。

监察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并有利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负责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本规划明确的财政政策方向和原则制定并落实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财政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制定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土地政策并落实用地指标;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明确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等;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确定重点勘查区域。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相关政策;负责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组织国务院交办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

水利部门。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及防洪减灾、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规划,制定相关政策。

农业部门。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农牧渔业发展和资源与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规划,制定相关政策。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导人口合理有序转移的相关政策。

林业部门。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制定相关政策。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法律法规。

地震、气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震、气象等自然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规划或区划,参与制定自然灾害防御政策。

海洋部门。负责根据本规划组织编制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修订能源、交通等专项规划和主要城市的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