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年) 第一节

第一节 财政政策

按主体功能区要求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继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奖补力度,引导并帮助地方建立基层政府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增强限制开发区域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能力。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标准财政支出测算中,应当考虑属于地方支出责任范围的生态保护支出项目和自然保护区支出项目,并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特别是中西部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要完善对省以下转移支付体制,建立省级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奖惩机制。对位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团场,黑龙江森工、农垦系统所属局、场的财政政策比照县执行。

——鼓励探索建立地区间横向援助机制,生态环境受益地区应采取资金补助、定向援助、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造成的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加大各级财政对自然保护区的投入力度。在定范围、定面积、定功能基础上定经费,并分清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