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负责组织实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明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保障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职责明确的责任制度。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