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必须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其主要要求包括:
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条款要求提交预付款保函(或保证金)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应遵循的程序
承包人向项目法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按合同约定计算项目法人应扣回的预付款和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监理工程师审核。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项目法人内部有关业务部门(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
单位负责人审批。
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严禁现金支付工程款,必须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收款账户和开户银行。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和承包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索赔事项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经监理方审核后,由项目法人审查同意。结算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