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中学、小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或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