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校办工厂、农场的劳动工资和职工调配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

校办工厂、农场中的职工,原属全民所有制的,按当地全民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原属集体所有制的,按集体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今后需新增加的人员,以集体所有制职工为主;农村校办厂(场)的职工参照社队企业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