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 第四章 校办农业 第十四条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校办农业 第十四条 农村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应根据本地的自然条件和特点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和采、拣、编织、修理等多种类型的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