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