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 第二十七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 第二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建立市场监控制度及相应技术系统,配备专门市场监察人员,依法对股票转让实行监控,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异常转让行为。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视情节轻重或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