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 第二十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 第二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主办券商业务的证券公司称为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业务。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